轻工学部、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位办便字20120301号)、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2012年年度硕士学位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要求
1、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应在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权限内进行,其基本条件须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
2、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且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名称不得与目录内学科的名称相同。
3、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应已经形成两个及以上稳定的学科方向,且与湖北工业支柱产业吻合度高,并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近三年来已经取得较多科研成果。
4、自主设置的交叉学科应根据学科内涵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明确归属管理单位。
二、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内容
1、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三种类别。
2、根据2011年我校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及备案完成情况,2012年仅开展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工作,其中轻工技术与工程一级学科下不再申报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力学一级学科可再申报增设1个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三、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材料准备
申请目录外二级学科须填写《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简况表》(附件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附件2)。申请交叉学科须填写《自主设置交叉学科硕士点简况表》(附件4)、《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附件5)。论证方案需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撰写。
2、校外同行专家论证
各学科要对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进行专家评议。聘请7人以上(含7人)校外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的四个各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3)、《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6))。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投票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作为初审通过。
4、审查
各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学科申请材料、专家评议意见表(须有专家签名)及各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于2012年10月28日前各一式两份(纸质档)和电子档报送校学科办,学科办对各有关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10月29-3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学科申请材料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增设相关二级学科的决定
6、材料公示
11月,学科办将各自主设置学科申请材料提交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询。
7、学校发文公布
网上公示通过后,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发文公布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的决定。
8、上报备案
学科办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备案表》和《2012年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于12月31日前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以便该学科2014年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事关学校硕士学位点布局优化和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其精神内涵,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基础及学校和各学单位的“十二五”学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简况表.doc
附件2: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附件3: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附件4:自主设置交叉学科硕士点简况表.doc
附件5: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附件6: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附件7:《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doc
附件8: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doc
附件9:《关于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位办便字20120301号.doc
附件10《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doc
附件11《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