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相关文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14 浏览量:

一、总则

    为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和科学技术储备,培养、稳定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引导高校形成科研特色和优势,加速我省创新体系的建设,省教委、省科委在全省高等学校中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努力发展成为我省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中心,学术交流的中心,向生产领域扩散高新技术的幅射中心以及具有较高学术、实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示范基地。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立项

    (一)立项范围

    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校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跨部门同省内其他高校、产业部门、科研单位联合申请。主申请学校为建设依托单位。

    实验室侧重应用基础研究,并根据需要向应用研究及基础研究延伸。

    (二)立项条件

    1、主要研究领域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方向明确并具有前瞻性;属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注重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鼓励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

    2、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数个硕士点和博士点或省级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撑;提出明确的学术思想和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参与竞争的经验和能力。

    3、实验室应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科带头人,有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层次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4、依托的学校具有一定的经费筹措能力,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以及一定的后勤保障能力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立项程序

    1、省教委负责制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发布建设项目指南。

    2、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验室,应填报《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和领导审核后报省教委。

    联合实验室需由各方共同申报,集中建设。

    3、省教委会同省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教委商省科委后审批认定。

    4、通过审批的实验室根据申请书中的建设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省教委审定后下达建设计划。

 

三、项目实施

    (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省教委和所在学校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资金。

    (二)省教委资助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依托单位为省属高校的重点实验室购置先进、适用仪器设备。购置重大仪器设备须组织论证,并报省教委审批后进行。

    省教委对建设在中央部委属高校的重点实验室,通过一定方式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三)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如同原计划有较大变动,应报省教委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计划。

    (四)重点实验室建成后由省教委会同省科委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实验室,由省教委商省科委后正式批准为湖北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对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应取消其资格,将有关仪器设备调出使用。

 

四、管理

    

    (一)省教委负责对建设在高校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教委科技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直接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二)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

    (三)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聘任制。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省教委聘任。

    (四)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开放等重大事项,监督经费使用,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一般为9人或11人,其中实验室依托学校所属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应尽可能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五)科技人员组成。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应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建立和稳定精干的科研队伍和实验技术队伍,同时应鼓励科研人员流动,注意吸收客座研究人员及其它新生力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60%。

    (六)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由所在学校科研事业费支出,省教委给予适当补助。实验室应在向社会开放的过程中通过竞争获得项目经费资助。

    (七)开放管理。重点实验室要尽可能向社会扩大开发度,以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和学术地位,加快人才培养进程;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南报省教委的同时,并报省科委,商定后由省教委向外发布,全省范围内的研究人员均可依据项目指南提出课题申请;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客座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评估。省教委会同省科委组织专家对验收后开放满3年的实验室进行专门评估,原则上每运行3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对优秀实验室,省教委、省科委将给予多方面的支持;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改进;再次评估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湖北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九)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教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同时抄报省科委。内容包括本年度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经费、课题、成果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

@湖北工业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