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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14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中心是湖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省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省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中心的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九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省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省工程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应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一条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并拟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出具资金配套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

  申报部门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作为重要优选条件。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省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申报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承担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申报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申报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认定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进入预备期的省工程中心,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并可优先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

  对于已通过正式认定二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后续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申请资金补助的省工程中心,须编制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报送相应申报部门。

  第二十条申报部门审查通过后,将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省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通过申报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省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省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省投资、撤销省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省工程中心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略)

  二、省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略)

  三、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略)

  四、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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