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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14 浏览量:

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本办法有重点地建设省工程实验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工程实验室是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同时还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国家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的,应适当安排配套支持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三)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企业是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并拟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出具资金配套证明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拟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四)拟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较为规范。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择优认定和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予以命名。

  申报部门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作为重要优选条件。

  第十三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过申报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定期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依托单位对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十六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省工程实验室名称、承担单位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八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申报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暂停安排投资、追回省投资、暂停受理依托单位申报项目,直至撤销省工程实验室等措施。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省安排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湖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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